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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提高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産知識水平和管理能(néng)力,保證建築施工安全生産,根據國(guó)務院《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内從事(sh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dào)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以及實施對(duì)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的考核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含獨立法人的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duì)本企業日常生産經(jīng)營活動和安全生産工作全面(miàn)負責、有生産經(jīng)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最高行政負責人、企業分管安全生産工作行政負責人和企業技術負責人等。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責任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項目經(jīng)理和項目技術負責人。

  建築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shì)安全生産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第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配置原則上爲:

  集團公司:按1人/100萬平方米(生産能(néng)力),并不應少于4人。

  工程公司、區域公司、分公司:按1人/10萬平方米(生産能(néng)力),并不應少于5人。

  第五條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配置原則上爲:

  (一)建築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築面(miàn)積:

  1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爲1人;

  1—5萬平方米的工程爲2人;

  5—10萬平方米的工程爲3人;

  10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應當設置安全總監,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dào)與設備安裝工程按照總造價:

  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爲1人;

  5000萬—1億元的工程爲2人;

  1億—2億元的工程爲3人;

  2億元以上的大型工程應當設置安全總監,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必須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産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後(hòu),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第七條  省建設廳成(chéng)立“廣東省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全省除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和發(fā)證工作,下設省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考核辦公室),辦公室地點設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測總站辦公樓内,負責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安全生産工作經(jīng)曆,并經(jīng)企業年度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合格後(hòu),方可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産考核。

  第九條  申請考核人員按以下程序報送考核資料:

  (一)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施工企業,向(xiàng)企業注冊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考核資料,再由地級以上市向(xiàng)省考核辦公室統一報送考核資料。

  (二)省屬、省管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施工企業,直接向(xiàng)省考核辦公室報送考核資料。

  (三)水利、電力、交通等省直有關專業部門的建築施工企業,向(xiàng)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考核資料,再由行業主管部門向(xiàng)省考核辦公室統一報送考核資料。

  第十條  申請考核的人員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申請表(附表);

  (二)崗位職務證明文件(如企業行政任命文件、執業資格證書、崗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以上資料原件經(jīng)審查後(hòu)退回。

  第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電力、交通等省直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對(duì)考核申請人資料真實性進(jìn)行核實,并將(jiāng)報名資料以電子文檔形式上傳省考核辦公室。

  第十二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采取全省統一出題、分期分片、閉卷考試的方式進(jìn)行,考核人員考試成(chéng)績達到規定分數線考核合格,考試題主要從建設部制定的題庫中分類按比例随機抽取。考試内容包括建設工程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安全生産知識和安全生産管理等,考核要點參照建設部《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附件。

  第十三條  省屬、省管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各級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一級項目經(jīng)理由省考核辦公室直接組織考試;市屬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水利、電力、交通等省直有關專業部門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由省考核辦公室分别會(huì)同各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考試。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産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設廳在20個工作日内核發(fā)建設部統一式樣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新增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原則上每年6月份進(jìn)行一次,考核申報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jìn)行。

  第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變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單位等的,應在一個月内到原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轉讓、冒用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遺失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應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一個月内到原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發(fā)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爲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内向(xiàng)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内,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安全生産職責,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未發(fā)生死亡事(shì)故和安全生産不良行爲記錄不超過(guò)規定的分值的,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shí),經(jīng)原發(fā)證機關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内,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産職責,發(fā)生安全生産死亡事(shì)故或安全生産不良行爲記錄超過(guò)規定的分值的,收回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并限期整改,重新考核。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電力、交通等省直有關專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duì)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産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産考核、發(fā)證、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和個人的财物,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duì)違反本辦法的行爲,有權向(xià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公布之日起(qǐ)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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